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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擋煙垂壁位置、高度及驗收要求詳解

一、擋煙垂壁設置要求

根據規(guī)范《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中的規(guī)定,以下情況下需設置擋煙垂壁:

建筑的中庭、與中庭相連通的回廊及周圍場所的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中庭與周圍場所未采用防火隔墻、防火玻璃隔墻、防火卷簾時,中庭與周圍場所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

(2)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qū)。防煙分區(qū)不應跨越防火分區(qū)。

(3) 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筑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二、擋煙垂壁高度要求

根據規(guī)范《擋煙垂壁》XF 533-2012中的規(guī)定:

5.1.3.1 擋煙垂壁的擋煙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最小值不應低于500mm,最大值不應大于企業(yè)申請檢測產品型號的公示值。

根據規(guī)范《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中的規(guī)定:

2.1.11 儲煙倉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間頂部,由擋煙垂壁、梁或隔墻等形成的用于蓄積火災煙氣的空間,儲煙倉高度即設計煙層厚度。

4.2.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guī)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6.2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標準第4.6.9條的規(guī)定計算確定。

4.6.9 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qū)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2,其他區(qū)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q =1.6 +0.1·H′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對于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筑凈高度(m);對于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

三、擋煙垂壁單節(jié)寬度要求

根據規(guī)范《擋煙垂壁》XF 533-2012中的規(guī)定:

5.1.3.2 采用不燃無機復合板、金屬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剛性擋煙垂壁的單節(jié)寬度不應大于2000mm;采用金屬板材、無機纖維織物等制作柔性擋煙垂壁的單節(jié)寬度不應大于4000mm。

四、擋煙垂壁外觀要求

根據規(guī)范《擋煙垂壁》XF 533-2012中的規(guī)定:

5.1.1 外觀

5.1.1.1 擋煙垂壁應設置永久性標牌,標牌應牢固,標識內容清楚。

5.1.1.2 擋煙垂壁的擋煙部件表面不應有裂紋、壓坑、缺角、孔洞及明顯的凹凸、毛刺等缺陷:金屬材料的防銹涂層或鍍層應均勻,不應有斑剝、流淌現象。

5.1.1.3 擋煙垂壁的組裝、拼接或連接等應牢固,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錯位和松動現象。

五、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

3.5.1 擋煙垂壁的各種原材料、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等,應滿足GB 51251-2017《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XF 533-2012《擋煙垂壁》等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3.5.2 特別說明:擋煙垂壁是否做到吊頂內?如果吊頂為密閉式吊頂,煙氣是聚集在吊頂下,擋煙垂壁不需要做到到吊頂內;如果是格柵等透氣式吊頂(如下圖),則吊頂內應用滿足擋煙垂壁要求的材料將吊頂內的儲煙倉四周封閉,阻擋煙霧在吊頂內橫向流動,避免煙霧通過吊頂內部向其他區(qū)域擴散,防止火災蔓延。

來源:機電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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