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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測公司混凝土試塊造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9試驗人員被重罰!

據中國市場監(jiān)管行政處罰文書網顯示,因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杭州市臨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持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16),從事建筑施工材料檢測。

經查明,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利用高強度試塊代替低強度試塊反復試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

公司副總俊未及時發(fā)現(xiàn)檢測人員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檢驗報告的情況,未履行管理職責,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從重行政處罰;

報告審核人吳未及時發(fā)現(xiàn)檢測人員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檢驗報告的情況,未履行管理職責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從重行政處罰;

綜合部主任胡雖未直接參與從事檢驗,但其作為綜合部主任,未履行樣品未履行樣品核對管理職責,屬于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毛、宋、藍、藍、盛5人為直接從事混凝土試塊檢測人員,屬于直接責任人員,其中藍帶頭開展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

毛負責編制公司內所有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并多次參與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宋、盛兩人均多次參與開展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

以上人員均給予從重處罰,藍2次參與開展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最終對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及8名當事人的罰款如下:

1、對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處罰款100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97490.57元;

2、對直接負責的檢驗主管人員(副總,報告簽發(fā)人)處罰款50000元;

3、對直接負責的檢驗主管人員吳(材料所所長,報告審核人)處罰款50000元;

4、對直接責任人員藍(檢測人員,帶頭造假)處罰款50000元;

5、對直接責任人員毛(試塊組負責人,報告編制人,多次造假)處罰款45000元;

6、對直接責任人員宋(檢測人員,多次造假)處罰款45000元;

7、對直接責任人員(檢測人員,多次造假))處罰款41000元;

8、對直接責任人員胡(綜合部主任)處罰款35000元;

9、對直接責任人員藍(檢測人員,兩次造假)處罰款35000元。

詳情如下:

圖片

杭州市臨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臨市監(jiān)處罰〔2023〕5號

當事人: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30M

2022年5月25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公司存在混凝土試塊樣品管理不規(guī)范的情況,

執(zhí)法人員在法定代表人王的陪同下提取該公司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間使用的1樓監(jiān)控攝像頭拍攝的監(jiān)控視頻(監(jiān)控記錄僅自動保存1個月);

2022年6月2日,執(zhí)法人員再次對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xiàn)場檢查,通過公司一樓的受理廳工作人員電腦里提取了該公司從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5月25日期間所有委托該公司開展檢測項目的已檢測樣品數據。

后經過查看視頻,該公司混凝土試塊樣品出入與實際檢測數據不一致,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2022年6月17日,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持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181176),從事建筑施工材料檢測,根據該公司所制定的檢測工作流程,所有受委托檢測的產品按照規(guī)定首先由客戶提出委托申請、送檢測樣品至受理廳(即綜合部、接樣室),

由受理廳受理委托,然后由收樣員進行樣品符合性檢查(即對樣品的數量是否和委托單一致、大小尺寸是否和委托單是否一致等進行檢查)后收取樣品,

填寫委托單,并對樣品進行唯一性編號,然后下達檢驗任務到相關檢測部門,再由相應的檢測部門領取樣品,核對后開展檢驗工作。

其中混凝土試塊的檢測主要由砼力學實驗室工作人員輪流開展,試塊檢測完成后,所有的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均由試塊組負責人毛編制,

再遞交網上由材料所所長吳審核,審核無誤后由副總批準簽發(fā)打印報告。

而混凝土試塊均是一塊試塊壓碎后再壓另一塊試塊,一組試塊(3塊)產生1份報告,所有推送進實驗室的試塊都是當天壓碎產生數據。

然而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因2022年3月更換全新的電腦軟件操作系統(tǒng),從3月底開始公司受理廳的工作人員就未再核對委托單位所委托的混凝土試塊數量,

綜合部主任胡并未對此加強管理,同時公司砼力學實驗室參與混凝土試塊工作人員藍與建筑工地送樣人員進行溝通少送混凝土試塊,

帶頭開始通過以高強度試塊代替低強度試塊反復檢測的方式來出具虛假的數據,而后由毛編制報告,

并署名檢測人員后經過負責人吳的審核及副總的批準后打印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一組試塊打印出一份報告),再通過受理廳給予受委托單位,

期間檢驗室負責人吳并未發(fā)現(xiàn)檢測人員用高強度試塊代替低強度試塊反復檢測的方式來出具虛假的混凝土試塊檢測數據這一情況。

根據該公司4號攝像頭(該攝像頭可以看到公司一樓檢測區(qū)砼力學實驗室大門人員進出及操作混凝土壓力試驗機器情況)所拍攝的砼力學實驗室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間的監(jiān)控畫面,

并由吳等人確認,從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一樓砼力學實驗室共計送入51車混凝土試塊,共計2904塊試塊(968組);

根據2022年6月2日提取的該公司從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5月25日期間所有已檢測數據,其中4.25-5.25已檢測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數據是9656條(1組試塊出1條數據),

即代表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在這期間共計檢測了9656組試塊并出具相應的報告,其中8688組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數據為非真實對應的混凝土試塊壓出的虛假數據。

而4月1日至4月24日期間的虛假混凝土試塊檢測數據因藍等多名涉案人員無法清晰回憶哪些已檢測樣品數據是虛假數據,

且因該公司監(jiān)控視頻僅保存一個月的關系,也無法有效證實這期間有多少混凝土試塊檢測數據是虛假數據,因此4月1日至4月24日期間的虛假混凝土試塊檢測數據不予計算。

通過查看監(jiān)控視頻及對多名涉案人員詢問確認,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共有5人多次參與用高強度試塊代替低強度試塊開展虛假的混凝土試塊檢測,

分別是毛9次、宋16次、藍18次、藍2次、盛8次。

2022年10月28日,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主動遞交一份525檢查后公司整改和處理措施,

說明公司對涉及問題報告自2022年5月27日開始停止出具發(fā)放,有一部分項目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報告未發(fā)放,同時未發(fā)放報告的項目安排了后續(xù)的現(xiàn)場回彈法檢測,相關檢測費用均未收取。

因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開展1次混凝土試塊檢測收費20元/組,繳納稅率6%。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間累計檢測虛假檢測數據8688組,其中3521組虛假檢測數據報告未發(fā)放,檢測費用也相應核減,

共計出具虛假檢測數據5167組,檢測費用共計103340元,扣除6%稅收后當事人違法所得為97490.57元。

本局認為,當事人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利用高強度試塊代替低強度試塊反復試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的行為,

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禁止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的規(guī)定,當事人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構成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當事人印是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簽發(fā)人員、吳是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報告審批人員,2人均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是綜合部主任,未履行樣品核對管理職責,毛均直接參與混凝土試塊虛假檢測,均屬于直接責任人員。

雖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案發(fā)后認錯態(tài)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且案發(fā)后積極整改,及時補救,部分報告未發(fā)放,并免費開展回彈法檢測,

但因建筑材料檢測涉及民生安全,當事人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情況易造成房屋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依據《杭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十一款第(一)項“

違法行為中有以下情節(jié)的,在自由裁量時從重行政處罰: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情形的;......”的規(guī)定,

給予當事人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從重行政處罰;其余當事人中未及時發(fā)現(xiàn)檢測人員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檢驗報告的情況,未履行管理職責,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從重行政處罰;

吳未及時發(fā)現(xiàn)檢測人員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檢驗報告的情況,未履行管理職責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從重行政處罰;

胡雖未直接參與從事檢驗,但其作為綜合部主任,未履行樣品未履行樣品核對管理職責,屬于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毛、宋、藍、藍、盛5人為直接從事混凝土試塊檢測人員,屬于直接責任人員,其中藍帶頭開展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毛負責編制公司內所有混凝土試塊檢測報告,

并多次參與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宋、盛兩人均多次參與開展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以上人員均給予從重處罰,藍2次參與開展偽造混凝土試塊數據,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圖片

根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并處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檢驗服務活動: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或者檢驗報告有重大失誤的。”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及其余8名當事人處罰如下:

1、對杭州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處罰款100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97490.57元;

2、對直接負責的檢驗主管人員印處罰款50000元;

3、對直接負責的檢驗主管人員吳處罰款50000元;

4、對直接責任人員藍處罰款50000元;

5、對直接責任人員毛處罰款45000元;

6、對直接責任人員宋處罰款45000元;

7、對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41000元;

8、對直接責任人員胡處罰款35000元;

9、對直接責任人員藍處罰款35000元;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來源:杭州市臨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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